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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关于印发《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6-05     (点击:)

  

各学院、各部门(中心)、校属各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3、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贵 州 民 族大 学

                     2014年4月25

 

bt365真人           2014425日印发

  附件1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5)《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结合贵州民族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贵州民族大学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3337名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除校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务处长、科研处长、研究生院院长之外,校机关、教辅单位其他领导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教授构成情况分配委员候选人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候选人代表大会按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当委员出现缺额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若校长不兼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则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如长期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遴选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附件2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场所。为适应高校工作的需要,并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素质的稳定提高,特设立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兼具资助、奖励和借助性质,其主要任务是:资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补贴或借助出版费用,奖励科研成果。

第三条  基金的资助,奖励和借助,面向全校教职工公平竞争。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四条  基金主要使用对象:

(一)资助对改革和促进民族高等教育、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或著作;

(二)具有填补相关领域空白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项目或著作;

(三)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项目或著作;

(四)具有一定创新性、特色性的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工作。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助:经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

(二)出版补贴或借助:对已经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特别是专著),出版费用有困难的,可酌情适当补助。对国家权威期刊或重要期刊正式接受的论文,版面费支付确有困难的,亦可考虑补助。对学校统一规划并经一定程序批准同意编写的学校使用教材,可酌情借助部分经费作为教材出版周转金(借助须定期归还)

(三)调研补助:经学校批准并组织的重大调研活动,酌情给予适当的调研补贴,其调研所形成的优秀成果按上款予以奖励。

(四)学生科研基金项目。

第六条  基金分项比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经费来源和使用对象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基金使用额度暂定为:

(一)项目资助:

1、教师项目:一般项目为30006000元;重点项目为1000020000元。

2、学生项目:6002000元。

(二)出版补贴:项目研究成果需出版,经费确有困难者,可知1万元之内补助。

(三)调研补助:按实际情况酌情补助;

(四)专利登记补助:专利登记费用可申请补助。

第八条  基金用于项目资助、出版补贴、调研补助、科研成果奖励等,每学年审定一次。

 

第三章 基金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凡申请基金资助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于每学年按规定时限到基金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旨在促进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此项目的申请条件是:

(一)已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在校本科以上学生均可申报“学生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由基金办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在同行专家评定、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基础上,由学校基金委员会(下简称校基金委)审定。

(二)校基金委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合理公正”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三) 科学基金优先资助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等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项目。

(四)条件相近时,优先支助青年教师。

(五)原则上不资助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学校配套经费理科达1万元、文科达6千元以上的项目申请者;不资助教改项目;不资助高级以上职称、博士申请者;同一主持人,原则上校级科研项目资助次数不超过2次;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从未获得资助者。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校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校基金委负责决定有关基金的一切重大事宜,对基金全部工作具有决策、监督和检查权。校基金委受校长委托,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校基金委由校学术委员、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校办、监察、人事、财务和工会负责人组成。校基金委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校基金委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  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校基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地举行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形成决议的到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委员的2/3,否则,所通过决议无效。

第十六条  校基金委日常事务办公和有关协调工作由校科研处负责,所需办公经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基金来源

 

第十七条  基金除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预算内、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拨付外,可以接受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采用多渠道筹措,所获基金不能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当年节余的基金可留作次年累计使用,存储利息收入投入基金内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由校财务处负责,每学年向基金委公布并接受监督。

 

附件3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鼓励我校教职工出版更多的优秀学术著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设立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面向全校教职工著作者(独立或作为署名第一的主要完成者),专项用于资助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要以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与我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审议、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四条 出版基金由贵州民族大学校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管理。在审稿工作及出版业务等方面分别接受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新闻出版局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校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和学校财务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及资助范围

 

第五条 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基金。

(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四)其他。

第六条 出版基金经费由校财务专项列帐,每年的资助总额由基金委根据当年的接受申请情况和当年基金实力确定,经费可累积使用。评审费、办公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出版基金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超出部分作者自付)。

第八条  对我校每位教师的资助次数8年内不超过2次。

第九条  对各级各类项目研究成果,学校给予科研配套经费达到3万元以上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出版后如有盈利,应按有关规定向基金委交纳一定的资金。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一)学术专著要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鉴定。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二)基础理论著作应具有独到见解,并对学科发展或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三)应用技术著作应是科学理论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并有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

 

第三章 出版基金的申请、评议和审批

 

第十二条 出版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的我校教职工(60周岁以上者须校长特批)。

(二)申请者须完成全部书稿。

(三)申请者确属无学术著作出版经费来源,或在出版时经费确有困难的。

(四)申请资助的著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五)申报材料完整。其中包括:

1《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2)

2书稿打印稿。

    (六)作者须接受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的申请,由基金办(设在校科研处)负责受理。每年只接受同一作者一次申请。

第十四条 基金办对受理的申请项目,主要评审程序是:

(一)学校将申报书稿送校外至少两位专家评审。

(二)根据校外专家评审意见,确有出版价值的书稿,送交基金委评审,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必须超过总数的2/3,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资助方有效。

(三)基金委员会同意资助的著作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被批准后,学校联系出版社出版,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第十七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本书由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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