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工作动态 | 服务指南 | 共建工作 | 校务公开 | 支部建设 | 决策参考 | 执行力建设 | 校办邮箱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校务公开>>重要文件>>正文
贵州民族大学关于印发《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个制度的通知
2014-06-05     (点击:)

 

各学院、各部门(中心)、校属各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贵州民族大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等二十二个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3、贵州民族大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4、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5、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6、贵州民族大学学术骨干遴选与管理办法

     7、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年度及任期考核细则

     8、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带头人年度及任期考核细则

     9、贵州民族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年度考核细则

     10、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1、贵州民族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12、贵州民族大学国家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3、贵州民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4、贵州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5、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6、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17、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18、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工作安全保密实施细则

     19、贵州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规范条例

     21、贵州民族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22、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贵 州 民 族大 学

                    2014年4月25

 

 

 

 

 

 

bt365真人           2014425日印发

 

 附件1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学校科研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两个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指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 ()等。   

第二条 为了有利于学校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教学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任务,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原则。科研机构要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对适合于参加该科研机构进行科研工作的校内科研人员不得排斥。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工作作风,要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

   

第六条 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一) 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的学科联合组建科研机构;

    (二)拟设立的科研机构应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统一规划,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组建工作;

    (三)学校对申请组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给予启动资金,主要由该科研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学校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具体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四)组建科研机构还应具备:

1、具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3、具有学术造诣较高、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科研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技术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业绩或成果。

    5、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具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七条 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校属科研机构的组建,除应具备第六条中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 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有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二) 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能形成产业化基础。

    (三) 已经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或可能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经论证认可)的科研机构。

    (四) 具有足够数量的、稳定的、专职的科研队伍。

    第八条 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

    (一) 一般应由所在学院向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经校科研处审查同意后送与校人事处会签,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 应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民族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同时提交科研机构章程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再由校科研处组织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论证,经与校人事处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科研机构编制。

    (一) 院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院从学校核拨到该学院的科研编制中解决。学院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及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科研编制。

(二)校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其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业绩实行单列。

 

第三章   任务及考核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工作。

    (一)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本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搞好培养及组建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建设工作。

(三) 根据本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规划和计划,有重点地争取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校属科研机构,每年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理、工、农科人每年3以上,人文社科人每年2以上。

(四)校属科研机构要承担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任务,院属科研机构要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任务。

(五)各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需向校科技处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考核。院属科研机构的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校属科研机构的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

(六)对科研机构人员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三年对科研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办法另定),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三年争取不到科研项目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要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校科研处负责校直属科研机构的管理和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检查、评估和信息服务等工作。院属科研机构,由所在院、部进行管理;对跨学院成立的院属科研机构,在充分听取该科研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代管。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 (主任)负责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院长 (主任)全面负责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项目主持人拥有对所承担项目研究经费的支配权,并对所主持的项目实行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吸引校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参与进行科研工作。

 

第五章   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 合办科研机构,应由合办各方派人参加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或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代管。

    第十八条 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九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的科研机构使用,其产权归属,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协议(合同)书的规定,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和改建科研用房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定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承担高级别研究课题,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争取高层次科研奖项,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科研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开新奖优,公平公开;调动科研积极性,鼓励多出科研精品,促进我校内涵发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奖励对象: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

奖励范围:科研奖励包括获奖学术成果、学术论文、优秀编剧、学术著作、优秀设计以及课题申报奖、课题立项奖、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细则

(一) 课题申报奖

凡经科研处组织申报,经学校审核通过的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资助机构受理的科研项目,无论是否获得立项,均可获得该奖。奖励标准为:

项目(基地)级别

重大

重点

一般/青年

国家级

2000

800

400

省部级

1000

500

 

(二) 课题立项与结题奖

凡经科研处组织申报或在科研处登记备案,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项目立项的我校教职工,均可获奖。所有项目(含子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帐户的方可兑奖。奖励标准为:

1、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973计划、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等),社科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自然科学项目每项奖励11万元;自然科学子项目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10-20万元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人文社科子项目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的,奖励0.8万元;5-10万元按项目经费的8%奖励。

注:“子项目”是指校外划分到我校的子项目,我校主持的项目的子项目不在此列。

2、国家一般项目(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国家社科项目每项奖励7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基金项目经费不足20万元的项目减半);国家社会科学单列学科(艺术、教育、军事)项目,每项奖励7万元。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奖金分为两次发放。立项之后,学校先发其奖金的50%。对按时完成项目结题获合格者,学校发其剩下的奖金;对按时完成项目结题获良好、优秀者,学校除发其剩下的奖金之外,另分别嘉奖1万元、3万元。对项目延期结题合格者,学校发其剩下奖金的80%;对项目结题不合格或项目终止者,学校不再发其剩下的奖金;对被撤项者,学校将追回所有经费。

3、省部级项目(国家部委、贵州科学基金项目、贵州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贵州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省教育厅项目):每项奖励0.2万元,自筹经费项目不予奖励。省部级重大项目可参照国家子项目办法处理。

4、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各级政府争取到的横向合作项目(以资金到学校财务处科研账户为准),按项目经费的10%进行奖励,其中奖金的90%从项目经费列支。若下拨经费不允许作为奖金的项目,则只兑现学校奖励部分。

5至本办法确立之日起,我校不再实行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制度。

6、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另议。

(三)科研成果奖励

1、学术论文奖

凡我校教职工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作者(含独著)署名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通讯作者兑现一半),经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确认,可获该奖励。奖励标准为:

1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40万元奖励作者,10万元为研究经费);在除NatureScience之外的特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在 SCI网络版源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为CA检索,每篇奖励1000元(收录期以发文2年内为准)。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1个印刷页以上)A类每篇奖励5000元,B4000元,C2000元。核心期刊的分级,参见《贵州民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EI(会议论文)检索(收录期以发文2年内为准),按C类处理。

3)被《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摘3000字以上的论文按A类核心期刊认定,否则按C类认定;被国际性重要刊物《文摘》、《评论》等摘载的文章,按C类核心期刊认定;人大复印资料按C类认定,每篇奖励2000元;被《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化学文摘》摘载的,每篇奖励1000元,在A级出版社出版的书藉上发表的论文按C类认定。

4)在国外(或境外)公开出版的国际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原则上按核心期刊C类对待。

:发表在国内一般刊物的学术论文只给予成果登记不再奖励;被转载、引用等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只能报一次奖。

2、学术著作奖

凡我校教职工独著或署名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著作,经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确认,可获该奖励。奖励标准为:

成果类别

出版社级别

奖励金额

专著

A级出版社

5000

B级出版社

4000

C级出版社

3000

编著、教材、译著、

工具书

A级出版社

4000

B级出版社

3000

C级出版社

2000

著作字数要求:自然科学类学术专著每部15万字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专著每部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编著(不含论文集)、译著每部20万字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编著(不含论文集、非本人画册)、译著每部25万字以上。出版社分级办法,参见《贵州民族大学出版社分级目录》。

参与撰写者,每5万字按1篇一般文章计,本校师生员工参与本校的主编的著作只奖总的。

不到规定字数的不以专著论,可以“研究报告”等其他形式论之;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兑现奖金;

“古籍整理”根据具体情况,由专家确定奖励标准。

3、文艺作品创作奖

凡我校教职工独著或署名第一作者创作的文学、文艺、戏剧、美术、音像作品,经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确认,可获该奖励。奖励标准为:

成果类别

出版社级别

奖励金额

小说、戏剧、诗歌集、散文集

A级出版社

4000

B级出版社

3000

C级出版社

2000

美术作品集、音像作品专集

A级出版社

4000

B级出版社

3000

C级出版社

2000

注:小说20万字以上;戏剧10万字以上,诗歌集、散文集15万字以上,美术作品集20幅以上,音像作品40分钟以上。

4、专利权奖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授权证书者,可获该项奖励。奖励标准为:

1)发明专利:4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

注:软件登记奖2000元。

(四) 获奖成果的再奖励

凡我校教职工以第一作者身份,经过科研处组织申报(或在科研处登记备案),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者,可获再奖励;同一成果获得不同档次奖项,按最高档次奖励。

1、国家级学术成果奖、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或省级学术成果奖(贵州科技奖、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按奖金的11.5比例配套奖励。

2、艺术类的学术奖参照人文社科类标准执行。

3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另议。

注:成果署名为多名的,只奖第一作者(其他作者的奖金由第一作者划分);

省部级奖指贵州省政府、国家各部委设立的优秀成果奖;

成果须署名为贵州民族大学。

(五)咨政及社会服务贡献奖

为鼓励研究成果对于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应用价值,特设立咨政及社会服务贡献奖

1、地厅级:地厅级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的研究报告,奖励2000元;

2、省部级: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的研究报告奖励5000元,副职领导签字认可的研究报告,奖励3000元;

3、国家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领导签字认可的研究报告,奖励10000元。

注:地厅级不含省内高校。

(六)艺术体育类科研奖励办法(参考)

1、艺术类

A级: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文化部主办的每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或每四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每三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等比赛,获得金、银、铜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作品,每项分别奖励12000元、8000元、5000元和2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B级: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有关部(委)与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国家级专业协会联办的全国性美展或全国性音乐、舞蹈大赛等比赛,获得金、银、铜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作品,每项分别奖励7000元、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600元。

C级: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政府主办的全省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等比赛,获得金、银、铜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作品,每项分别奖励1500元、1200元、800元和500元。

D级: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文化厅、教育厅主办的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等比赛,获得金、银、铜奖和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作品,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

2、体育类奖励

1)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金、银、铜牌,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和1000元。

在省(市、区)体育局(委)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金、银、铜牌,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和200元。

注:集体项目只奖励1次,其奖金分配由主持人划分。

    第四条  关于科研成果奖励的认定

1科研成果分为理工类、人文社科类和艺体类(含文学创作)三类。

2、理工类、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奖励以政府公章为准。对艺体类,可从学校每年科研奖励资金中拨出总金额的5%,由艺体类专业工作委员会初评,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3、高水平论文包括:理工类论文资助范围只限三大检索SCIISTP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人文社科类只限CSSCI论文,艺体类论文由艺体类专业工作委员会各推荐出三本杂志作为评审获奖作者依据。

    第五条 凡在职的教职工,职务性研究成果、专利转让、出售所得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定如数上交学校财务。其中50%作为获得成果的项目组(或个人)奖金。10%作为科研管理费,10%作为学校改善科研条件费用(重点用于所在学科)。横向课题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法律允许情况下,可参照上述分成比例执行。

第六条 我校在校学生科研成果的奖励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所有奖金兑现,由科研处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公示,经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艺、体类的成果认证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专题研究。

  

附件3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开阔学生视野,了解学术前沿,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不断发展。特制定我校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以下统称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一、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需要, 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聘请校内外、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我校作学术报告。另外,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义务承担一定的学术报告。

二、学术报告会分校、院两级。前者由校科研处联系、牵头主办,相关学院协办, 后者由学院自主举行。

三、全校性学术报告会, 每周至少安排1次。各院的学术报告会, 每学期至少安排10次。

四、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学术报告会的质量,业务协办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学术报告会。报告结束后,业务协办部门要尽量索取报告人的演讲稿,没有讲稿的应将演讲内容录音予以整理。

五、学术报告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效果等,业务协办部门应在会后一周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校科研处,特别是报告人的演讲稿或录音整理稿等(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科研处不核支演讲费)。

六、经费开支渠道:全校性学术报告会由学校经费解决。各院主办的学术报告会, 原则上自行解决。若经科研处同意的讲座,可由学校支付讲座费。

七、经费开支标准:

(一)校外正高级的专家学者每场10005000元,其他酌情处理,具体数额由科研处提出,报分管校长批示执行。

(二)校内专家每次报告会3001000元。

八、1000人以上的学术报告会,须上报校宣传部、保卫处。人文社科的讲座,无论人数多少均需报宣部。

九、外籍教师讲学,须报校外事部门审批方可。

 

附件4

 

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国内一流民族大学,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促进我校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原则。

1、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素质,又要有良好的学术素养。

2、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既重学术水平,更重工作业绩。

3、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遴选必须与重点学科、硕士学位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相结合。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遴选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条  本办法中学科指教育部颁布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内的学科。我校所有设有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可按本办法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可空缺),已获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教学示范中心(基地)可增设1名学科带头人(可空缺);无硕士点的学科最多只能设1名学科带头人。

对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急需紧缺人才,若引进时学校有合同约定的,可在管理期中增补为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的人;同时学科带头人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的实际能力以及善于计划、协调、调动、聚集集体智慧的潜能。

遴选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安心在我校工作。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条件  学科带头人是学术队伍群体中的领导,应具备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对学科发展有很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教学条件  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专业的课程2门以上,年均课时在72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评价在85分以上,在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质量工程体系工作中有所建树,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3、职称条件  具有三年以上正高职称。

4、年龄条件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若延长退休,可顺延)。

5、学术条件  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经费与国家项目相当)(合同期内)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合同期内)3项以上;并在B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C4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第一、二署名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三等奖2(第二署名人);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二等奖2(第二署名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2(第一署名人);并同时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以上奖项以政府部门盖章为准。)

3)理科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A类核心期刊(含SCI检索)或4篇以上B类核心期刊 (第一署名人),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2(第一署名人),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2部,且使用反响较好;文科发表论文9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A类核心期刊或5篇B类核心期刊)(第一署名人),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3(每部25万字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3部;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合同期内或结题)。

4)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开发转让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纯利达30万元以上(不要求工作量)。

5)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科技发明专利一项以上,并已产生3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在学科建设和学校重大事项中有突出贡献,而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可适当参考科研积分办法。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1、由本学科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被推荐者或申请者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本学科所在单位对被推荐者或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和择优推选,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

3、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7天,无异议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

注:艺、体类的成果认证由校学术委员会专题研究;

本遴选办法中,各类自筹项目、学校与科技厅的联合基金项目可列入积分,但不列入省部级项目;

本遴选办法中,横向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省部级计;1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一般项目计。

 

第三章   职责及待遇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学科带头人为本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学科发展规划。与学院领导共同制订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本学科特色研究方向,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

2、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学科的学术队伍开展具体的建设工作,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汇报本学科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负责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3、负责学科队伍建设。带头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4、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科学、有效地支配学科建设经费,建设好、使用好有关实验设备。

5、定期组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原则上三年至少安排一次外出,费用由学校支付)。

2学校对遴选出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每位学科带头人每年给予20000元津贴,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研究中心负责落实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1、按照《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方面进行。

2、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当年待遇。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报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3、学科带头人可志愿选择年度考核方式和任期考核方式。选择任期考核者,每年只预支30%的津贴,合格者补充,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除已发津贴;选择年度考核者,合格者当年全发津贴,不合格者除不发津贴外,将终止其资格。

4、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不在岗6个月以上,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津贴;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任期内退休者,退休后不再享受待遇。

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原《贵州民族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艺、体类的评选办法认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专题研究。

  

附件5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国内一流民族大学,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核心作用的学术带头人,促进我校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术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既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素养,又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

(二)注重实效原则。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既注重学术水平,更注重学术业绩。

(三)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遴选必须与硕士学位点的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遴选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遴选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安心在我校工作。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带头人条件

1、综合条件 学术带头人是学术队伍群体中的领导,应具备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对学科发展有很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教学条件 五年来曾主讲本学科专业的本科或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职称条件 具有正高职称。

4、年龄条件 年龄在57周岁以下。具有三种国家及省级荣誉称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的正高职称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5、基本工作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2)专职科研人员,近五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合同期内),且在B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

3)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五年内负责2名以上硕士生的指导与培养。

6、学术条件 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量除外):

1)主持国家级项目(合同期内)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合同期内)3项以上;且在B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或专著1部。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第一、二署名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三等奖2(第二署名人),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2(第一署名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2(第一署名人)。(以上奖项以政府部门盖章为准。)

3)理科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国内A类核心期刊(含SCI检索)或3篇以上国内B类核心期刊 (第一署名人),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部1(第一署名人),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2部,并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文科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A类核心期刊或4篇B类核心期刊)(第一署名人),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2(每部25万字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2部;并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4)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开发转让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纯利达30万元以上(不要求工作量)。

5)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科技发明专利3项以上。

6)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前一界考核合格者,可直接入围。

在学科建设和学校重大事项中有突出贡献,而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可适当参考科研积分办法。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本学科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7天,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最后人选。

 

第二章   职责及待遇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l、负责组织制订本学科专业科研发展规划。与学院领导共同制订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

2、负责学科专业队伍建设。带头进行科学专业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3、负责本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科学、有效地支配学科建设经费,建设好、使用好有关实验设备。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学校对遴选出的学术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每位学术带头人每年拨给12000元经费。

注:本遴选办法中,各类自筹项目和学校与科技厅的联合基金项目可列入积分,但不列入省部级项目。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负责落实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的考核

1、由科研处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2、对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3、学术带头人可志愿选择年度考核方式和任期考核方式。选择任期考核者,每年只预支30%的津贴,合格者补充,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除已发津贴;选择年度考核者,合格者当年全发津贴,不合格者除不发津贴外,将终止其资格。

4、任期内,学术带头人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任期内退休者,退休后不再享受待遇。

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术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作学术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原《贵州民族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6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骨干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国内一流民族大学,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学术骨干,促进我校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术骨干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术骨干的遴选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既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素养,又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

(二)注重实效原则。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既注重学术水平,更注重学术业绩。

(三)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遴选必须与硕士学位点的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遴选要保证质量。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遴选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安心在我校工作。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骨干条件

1、学术骨干应具备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扎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中,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工作量:

1)教师应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2)专职科研人员,近五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五年内负责2名以上硕士生的指导与培养。

5、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合同期内)。

2)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研究任务,且在B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C2篇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第一获奖人),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1项(第一获奖人)或三等奖2(第一获奖人);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第一获奖人,教育厅项目获奖级别由校学术委员定)

4)理科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国内A类核心期刊(含SCI检索)、或2篇以上国内B类核心期刊(第一作者)C3篇以上;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第一作者), 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1;文科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A类核心期刊、或2篇B类核心期刊或C4篇以上,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1(每部25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1部。

5)在科技开发中作出较大贡献,为学校创纯利10万元以上,并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论文(不要求工作量)

6)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科技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6、教学业绩,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考核认定;

7、较熟练地掌握1门以上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和资料。

8、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935周岁以下的,不满足条件但接近条件的可申请破格。

第五条  学术骨干的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学术骨干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本学科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7天,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最后人选。

注:本遴选办法中,各类自筹项目和学校与科技厅的联合基金项目可列入积分,但不列入省部级项目。

 

第三章 职责及待遇

 

第六条  学术骨干的工作职责

学术骨干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中青年学术骨干要真正起到带头和骨干的作用,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每年必须申报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协助学科带头人组织制订本学科发展规划,确立本学科特色研究方向,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

3、协助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学术骨干的待遇

1、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学校对遴选出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颁发荣誉证书,对每位中青年骨干每年拨给5000元。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学术骨干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负责落实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  学术骨干的考核

1、由科研处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2、学术骨干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3、学术骨干可志愿选择年度考核方式和任期考核方式。选择任期考核者,每年只预支30%的津贴,合格者补充,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除已发津贴;选择年度考核者,合格者当年全发津贴,不合格者除不发津贴外,将终止其资格。

4、任期内,学术骨干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任期内退休者,退休后不再享受待遇。

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术骨干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术骨干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原《贵州民族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7

 

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年度及任期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更有效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根据“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考核细则。

考核主要围绕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  年度考核细则

 

总体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5)

一、理工、人文社科系列

() 学科建设方面(55分,可加分)

1、认真制定学科建设规划(5分)。

2、作好学科队伍建设(15

1)在学科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学科队伍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或其它学术成果。(5分)

3学科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专委会副主任以上,或省级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以上,或国家重大项目的首席评审专家)。(3分)

4)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5积极指导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教学或科研工作(4分)

3、积极组织参与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基地)等申报工作(认真组织教学工程工作10分;认真作好专业学科申报工作10分;认真作好平台申报建设工作10分;其明显效果的5分)。(35)

4、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加5-10分。

(二)教学方面(10分)

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学年(兼职人员120学时/学年)。

(三)科研方面(30分)

每年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获30(每增加一项加5分,最多加10)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文科为两篇以上(115);理科为1篇以上(只有相应刊物清样的10)A类加5分,B类加3分,C类加2分。

2、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合同期内),并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1项以上。

3、独立或排名第一者获省部级奖。文科为三等奖以上;理科为四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为三等奖1项以上。

4、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5万字以上。

注:3年的总产出不得低于任期考核指标。

 

合格:80分以上。

 

二、体育、艺术系列

() 学科建设方面(55分,可加分)

1、认真制定学科建设规划(5分)。

2、作好学科队伍建设(15)。

1)在学科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学科队伍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或其它学术成果。(5分)

3学科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专委会副主任以上,或省级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以上,或国家重大项目的首席评审专家)。(3分)

4)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5积极指导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教学或科研工作(4分)

3、积极组织参与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重点实训室(基地)等申报工作(认真组织教学工程工作10分;认真作好专业学科申报工作10分;认真作好平台申报建设工作10分;其明显效果的5分)。(35)

4、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加5-10分。

二)教学方面(10分)

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学年(兼职人员120学时/学年)。

(三)创作、科研、演出(30分)

每年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获30分,增加一项加5分。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音乐作品两篇或在省部演出(展览)或发表美术(音乐)作品4次。

2、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以上课题(作品创作及演出),并按计划认真开展工作1项以上。

3、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级以上三等奖,省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二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4、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或个人画册及音乐作品集。

注:3年的总产出不得低于任期考核指标。

 

合格:80分以上。

第二部分  任期考核细则

 

任期考核指标原则上为年度考核的总和或年均要求。如任期内某年度考核不合格,但总体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视为任期合格。具体指标为:

总体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5)

一、理工、人文社科系列

(一)学科建设方面(55分)

1、认真作好学科建设,所在学科教师学历提升或职称提升超过20%;或教师每人每年平均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其中核心期刊的不少于30%(10)

2、积极组织专业、学科、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基地)申报等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二可获35分。

1)成功申报新专业(含硕士点、博士点)1个以上;

2)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特色重点学科1个以上;

3)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示范中心、工程中心)1个以上;

4)所在学科研人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合同期内)大于1项,且科研经费年/人平均科研经费文科不少10000元、理科不少15000元。

3、作好学科团队建设(10

1)在学科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学科队伍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或其它学术成果。(5分)

3学科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2分)

4)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4、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加5-10分。

(二)教学方面(10分)

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学年(兼职人员120学时/学年)。

(三)科研方面(30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获30分。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文科:4篇以上(115), 至少2C类;理科:2篇以上,至少1C类,至。A类加5分,B类加3分。

2、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合同期内),并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1项以上。

3、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获省部级奖。文科:三等奖1项以上;理科:四等奖1项以上;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4、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或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教材1部以上。

 

合格:80分以上。

 

三、体育、艺术系列

(一)学科建设方面(55分,可加分)

1、认真作好学科建设,所在学科教师学历提升或职称提升超过20%;或教师每人每年平均发表论文(作品)不少于1篇(幅),其中核心期刊的不少于20%;或教师每人每年平均科研经费少于2000元。(10

2、积极组织专业、学科、科研项目、重点实训室(基地)申报等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二可获得35分。

1)成功申报新专业(含硕士点、博士点)1个以上;

2)成功申报省部级以特色重点学科1个以上;

3)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重点实训室(基地、示范中心、工程中心)1个以上;

4)所在学科研人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合同期内)大于0.5项,且科研经费年/人平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

5)积极组织申报以上(1)至(3)项工作者,虽未成功,每项亦可得4分。

3、作好学科团队建设(10

1)在学科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学科队伍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或其它学术成果。(5分)

3学科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2分)

4)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4、 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加5-10分。

(二)教学方面(10分)

1、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学年(兼职人员120学时/学年)。

(三)创作、科研、演出(30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获30分。

1、任期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音乐作品两篇或在省部演出(展览)或发表美术(音乐)作品6次。

2、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以上课题(作品创作及演出),并按计划认真开展工作1项以上。

3、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级以上三等奖,省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二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4、任期内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或个人画册及音乐作品集1部以上。

 

合格:80分以上。

附件8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带头人年度及任期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更有效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根据“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考核细则。

考核主要围绕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  年度考核细则

 

总体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5)

一、理工、人文社科第列

(一)学术团队建设方面(55分,可加分)

1、认真作好所在学术团队建设,并积极指导中青年队员或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认真抓好团队建设工作10分;认真指导青年教师5分)。(15)

2、积极组织参与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基地)等申报工作,并有明显效果(组织团队申报科研项目10分;组织申报平台及搞好平台建设15分;其明显效果的5分)。(30)

3、学术团队建设的其它方面(10

1)在学术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学术团队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或其它学术成果。(5分)

3学术团队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2分)

4)学术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4、获学校表彰者加5-10分。

(二)科研方面(40分)

本年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给40(每增加一项加5),最多加10分。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文科2篇以上(115);理科:1篇以上(只有相应刊物的清样10)A类加5分,B类加3分,C类加2分。

2、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合同期内),并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1项以上。

3、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获省部级奖。文科为三等奖以上;理科为四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为三等奖1项以上。

4、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文科为25万字以上;理科为15万字以上;

注:要求3年总体产出不低于任期考核指标。

 

合格:80分以上。

 

二、体育、艺术系列

(一)学术团队建设方面(55分,可加分)

1、认真作好所在学术团队建设,并积极指导中青年队员或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认真抓好团队建设工作10分;认真指导青年教师5分)。(15)

2、积极组织参与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重点实训室(基地)等申报工作,并有明显效果(组织团队申报科研项目10分;组织申报平台及搞好平台建设15分;其明显效果的5分)。(30)

3、学术团队建设的其它方面(10

1)在学术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学术团队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或其它成果。(5分)

3学术团队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2分)

4)学术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4、获学校表彰者加5-10分。

(二)创作、科研、演出(40分)

本年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给40分,增加一项加5分。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音乐作品两篇或在省部演出(展览)或发表美术(音乐)作品3次。

2、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以上课题(作品创作及演出),并按计划认真开展工作1项以上。

3、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级以上三等奖,省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二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4、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或个人画册及音乐作品集1部以上。

注:要求3年总体产出不低于任期考核指标。

 

合格:80分以上。

 

第二部分  任期考核细则

 

任期考核指标原则上为年度考核的总和或年均要求。如任期内某年度考核不合格,但总体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视为任期合格。具体指标为:

总体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5)

一、理工、人文社科系列

(一)学术团队建设方面(55分)

1、认真作好所在团队建设,所在团队成员学历提升或职称提升超过20%;或每人每年平均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其中核心期刊的不少于30% (10)

2、积极组织参与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基地)申报等方面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35分。

1)成功主持申报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基地、示范中心、工程中心)1个以上;

2)所在团队人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合同期内)大于1项,且科研经费每人每年平均科研经费文科不少10000元、理科不少15000元。

注:积极组织申报以上(1)至(2)项工作者,虽未达标,每项亦可得20分;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加5-10分。

3、学术团队建设的其它方面(10

1)在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团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团队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其它科研成果。(5分)

3团队成员兼任学术团体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2分)

4)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二)科研方面(40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获40分。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文科为4篇以上(1篇给15),至少2C 类;理科为2篇以上,至少1C类。A5加分,B类加2分。

2、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合同期内),并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1项以上。

3、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获省部级奖。文科为三等奖1项以上;理科为四等奖1项以上;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为三等奖1项以上。

4、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或在B类出版社出版教材1部以上。

 

合格:80分以上。

 

三、体育、艺术系列

(一)学术团队建设方面(55分)

1、认真作好学科建设,所在团队成员学历提升或职称提升超过20%;或团队成员每人每年平均发表论文(作品)不少于1篇(幅)。(15分)

2、积极组织科研项目、重点实训室(基地)申报等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30分。

1)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重点实训室(基地、示范中心等)1个以上;

2)所在团队人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合同期内)大于0.5项,且科研经费每人每年平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

注:积极组织申报以上(1)至(2)项工作者,虽未达标,每项亦可得20分。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加5-10分。

3、学术团队建设的其它方面(10

1)在团队建设中,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注意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以及人格特质等因素,配备合理的学术梯队,团队成员数量要求在3人以上。(1分)

2)团队人均贡献指标:承担项目、发表论文、成果获奖、其它科研成果。(5分)

3团队成员担兼任社会团体或学术团队职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2分)

4)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2分)

(二)创作、科研、演出(40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给40分。

1、任期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音乐作品两篇或在省部演出(展览)或发表美术(音乐)作品6次。

2、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以上课题(作品创作及演出),并按计划认真开展工作1项以上。

3、任期内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获得省部级以上三等奖,省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二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4、任期内独著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或个人画册及音乐作品集1部以上。

 

合格:80分以上。

 

 

 

 

 

 

 

 

 

 

 

 

 

 

 

附件9

 

贵州民族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年度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更有效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根据“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考核细则。

考核主要围绕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

总体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10)

一、     教学系列

(一)教学方面(40分)

1、完成教学工作量220学时/学年以上;(20)

2、教学得法,效果好;(20)

3、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每超过10%1分,最多加5分。

(二)科研方面(50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获40(超一项加5)

1、积极从事科研。文科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理科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正式刊物采用论文1篇以采用证明原件为据);重要期刊可加分,最高加5分。

2、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并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1项以上。

3、获省部级奖:文科为三等奖以上(独立或主持项目获奖)1项以上;理科为四等奖以上1项以上;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为三等奖1项以上以上。

4、参与撰写正式出版著作。文科为10万字以上(本人不少于4万字);理科为5万字以上(本人不少于3万字)

 

合格:80分以上

二、科研系列

(一)科研方面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获90分。(每增加一项加10)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文科为2篇以上;理科为1篇以上;A类加5分、B类加3分,C类加2分。

2、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1项以上。

3、参与项目研究并获省部级奖。文科获三等奖1项以上;理科获四等奖以上或专利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为三等奖1项以上。

4、参与撰写正式出版著作。文科为10万字以上(本人不少于5万字);理科为8万字以上(本人不少于4万字)

 

合格:80分以上

 

三、艺术系列

(一)教学(40)

1、教学得法,效果好。(20)

2、完成教学计划工作量220学时/学年(20)

3、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每超额10%,至多加5分。

(二)科研、创作、艺术实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获50(每超额一项加5)

1、积极从事科研创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积极参与承担省部级以上指定课题及任务(作曲、演出、美术展览作品)并按计划认真开展工作。

3、参加省级演出及在省部级刊物发表音乐作品、美术作品2()

4、参与获省部级三等奖,在宣传部、省文化厅三等奖1项以上。

5、属中央及中央部级所组织的演出或展览,在中央级的刊物发表作品1件。

合格:80分以上

1

1、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术或科研工作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或教学研究成果,论文字数要求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办理。

3、考核时间跨度:从当年11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

4、刊物级别认定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执行。

5、《细则》中各项之分值的确定原则是:达到者给满分。

6、论文、著作、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任期考核指标原则上为年度考核的总和或年均要求。如任期内某年度考核不合格,但总体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视为任期合格。

8、减免工作量者需有相关文件支撑。

 

2:若考核者选择任期考核,则任期考核指标不低于年度考核指标的总和,且所发表的文章C类不少于1篇。选择度考核者,3年总产出不得低于任期考核指标。

 

 

 

 

 

 

 

 

 

 

 

 

 

 

 

 

 

附件10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直高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通知》(黔教审发〔201321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贵州民族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

(二)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财务处、科研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研究生:(1)参加科学研究:每人每天100150元(每月20003000元);(2)协助收集资料:每人每天80120元。

2、其他人员(含本科生):每人每天60100元。

3、田野调查对象误工费:每人每天100150元。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见表1

  1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600-1000(人/天)

(第12天)

300-5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次)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200-300(人/天)

(第12天)

100-2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次)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学校科研管理补助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安排情况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管理运行。

()学校绩效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科研处,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后,结合相关项目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七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三分之一用于项目的研究经费,三分之一用于补助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三分之一用于设立贵州民族大学专利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四类科研经费”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财务处、科研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格合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当按国家要求收回。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审核报销。

 

 

 

 

 

 

 

 

附件11

 

贵州民族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贵州行动计划的决定》,贵州省科技厅关于《贵州省创新团队遴选培养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全面落实“人才强校、科研强校”战略,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群体,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根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遵循“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带动整体”的原则,以重点学科(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前沿性创新课题研究为导向,以灵活的管理体制为保障,充分发挥学科优势与特色,凝练学科方向,汇聚优秀人才。创新团队以学术带头人为负责人,以优秀中青年学者、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构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通过建设,力争形成若干富有特色、高水平的学术团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学科发展水平、知识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原则是: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围绕学科发展布局,形成合理的科研队伍体系;尊重创新团队成长规律,坚持组织引导和持续支持相结合;坚持人才、项目和团队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创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学校将分类、分批立项建设创新团队。到2013年,资助建设10-15个在同学科研究领域中具有明显的学术优势与发展潜力的创新团队,并重点培育2-5个省级创新团队,培养和造就一批年富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学术群体,为实现我校成为一流民族大学的目标积蓄力量。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紧密围绕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学科前沿问题与多学科交叉的新的学科增长点,以及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六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梯队成员约58人。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学术问题。学校鼓励团队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跨学科、跨学院进行组建。同一建设期内,创新团队成员只能参加1个团队。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中,学术带头人的条件具体如下:

    1、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创新的学术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向心力和凝聚作用。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有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近五年至少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在国家一类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一级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二级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成为所在学科的学术高地,并对所在学科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以推动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创新团队采取项目申报的形式,通过团队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产生。创新团队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具体情况以当年度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由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论证材料交学校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团队采取现场答辩与评议的方式确定初选名单,初选通过的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就组建条件、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等,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团队,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团队所在学科、团队类别、学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确定拟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根据评审意见和拟资助额度,进一步修订建设内容与建设目标,并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创新团队,学校将与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签订《贵州民族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正式立项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基金,创新团队建设期为四年,资助经费为文科5万元/年、理科8万元/年。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高水平成果研发。创新团队按计划开展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可按资助经费总额的10%,用于奖励团队成员。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团队的建设与发展,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妥善处理好创新团队建设与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的关系,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非特殊情况不得干预团队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实行团队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学术带头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筹措落实各类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报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学术带头人在建设期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交更换学术带头人的书面报告,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有利于团队建设和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与管理细则。学校授权学术带头人直接与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对团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学术带头人每年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团队成员,学术带头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协议。团队人员调整须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应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各成员围绕拟定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并对学术带头人负责。学术带头人应定期检查各成员的研究工作情况,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度。

第十八条  团队成员应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营造自由探索、相互激励、开拓创新、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

第十九条  在建设期内升格为省部级创新团队的,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学校将按照不低于校创新团队的资助额度予以匹配。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经费使用、项目管理、成果奖励皆参照学校有关科研管理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年度进行。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每年1231日前须向学校提交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汇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科研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

1)理工科团队校外科研到帐经费96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团队校外科研到帐经费60万元以上(不包括学校对项目的配套和奖励经费);

2)承担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教育部级重大项目;

3)在核心A类刊物上发表1篇与团队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或在核心B类刊物上发表4篇论文。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学校组织专家小组采取现场考核与答辩的方式对团队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经费核拨的依据。一年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经费减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助计划,收回已资助经费,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结项验收。由学术带头人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已取得成绩及存在问题等。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将纳入下一轮资助计划。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应标注“本成果受贵州民族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在验收考核中使用。

 

 

 

 

 

 

 

 

 

 

 

 

 

 

附件12

 

贵州民族大学国家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研工作深入发展,使国家级各类高级别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由单位(国家级)下达或委托、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国家级项目行使管理职能,主要工作为组织申报、进行中期检查、组织开题、鉴定(结题)、验收及评估。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立项

 

第四条 我校国家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材料经科研处审查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相关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为鼓励我校教科人员积极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凡我校人员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且担任项目责任人所申报的国家级项目,项目申报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申报国家级项目,学校将给予申报补助(标准参见《奖励办法》)。

第七条 科研处对我校教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书,将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由申报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如申报人不予修改,科研处有权不予报送。

第八条 对于有限项要求的国家级项目,科研处将聘专家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及形式审查情况,确定最终上报名单。

 

第三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并将立项回执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按要求准时交到科研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停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一个国家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目标组织研究工作,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开支研究经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相应研究成果。所有项目经费的借款、报销都须项目主持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实现项目开题制。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书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配合项目主持人进行项目开题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主持人填写开题申请书,并将开题时间、开题报告及拟聘请的专家名单提前一个星期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核准后,方能开题。

2、开题报告不应照搬申请书内容,着重于论述项目的实施方法、技术路线、调研计划及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等实质内容,社科类项目的开题报告中,应包括最终成果的基本框架。

3、开题会议参会人员应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科研处领导、熟悉本项目研究方向的4-5名相关专家及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

4、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记录开题会议中各位专家所提意见,并认真梳理,比对项目申请书,将研究路线及研究方法等重要变更事项报科研处备案。

5、国家级项目开题应在立项当年完成。

第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立项后,次年起,项目主持人每年11月应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研究进展报告,于1115日前交到学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每年11-12月,召开国家级项目中期检查会,对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变更: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  项目的结项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在完成国家级项目研究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项目结项:

1、填写相应的项目结项审批书,要求A3纸双面打印装订。

2、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项目结项审批书,按国家级项目相关要求,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3、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项目结项审批书及财务相关凭据,到审计处报送项目,接受审计。

4、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结项审批书、项目结项成果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按照N+1N为国家相关结项要求的份数)的标准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核准后,由科研处上报相关部门。

5、结项成果报送科研处的当天,即为该国家级项目结项成果提交日。科研处根据成果报送情况将在1周内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申请书所要求结项时间内,提交结项成果,且一次性通过相关部门成果验收,才能办理项目结项奖励。

 

 

 

 

 

 

 

 

 

 

 

 

 

 

 

 

 

 

 

 

 

 

 

附件13

 

贵州民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研工作深入开展,使各类纵向研究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单位和本校各类科研计划基金下达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项目的鉴定、结题验收按照各类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成果管理按照学校及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各类纵向项目行使管理职能,主要工作为组织申报、进行中期检查、组织鉴定(结题)、验收及评估。

  第五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和项目申报工作秩序,我校各级各类纵向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材料经科研处审查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相关基金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为鼓励我校教科人员积极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凡我校教科人员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且担任项目责任人所申报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基金项目,项目申报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七条 凡我校教科人员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所申报的各类纵向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项目经费除归口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必须转入我校帐户,其开支使用必须接受科研处、财务处的审核监督。

  第八条 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应根据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目标组织研究工作,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开支研究经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相应研究成果。

  第九条 项目组每年6月、12月按项目进度计划向学校科研处报送研究进展报告。不按时提交进展报告的,视情况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直至撤销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批准延长研究时间。确需延期的科研项目,需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交延期报告。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终止的项目,应提前半年向科研处上报,否则将向上级部门建议撤销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鉴定(结题)、验收及评估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项目研究经费总决算的确认。已鉴定(结题)、验收及评估的项目,项目组应提交鉴定(结题)报告及全套材料。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预算经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学校科研处及项目下达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必须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项目终止后,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科研处、财务处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学校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除对管理费提取有相关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提取总经费的5%的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转入学校帐户,学校单独建帐,由科研处发给项目组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责任人按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使用,财务处按该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按项目申报计划所列的范围开支。其具体内容包括: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论文出版版面费、资料费、复印费、著作出版费、材料打印费、专利申请费、项目验收鉴定费、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协作费、实验室改造费、分析测试计算费等。凡超出原预算栏目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得大于10%

  第十九条 用项目研究费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学校所有(项目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所有依托学校的项目经费的一切开支行使审核、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责任人或经费管理部门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4

 

贵州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承担和认真完成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并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单位和本校各类科研计划基金下达的项目以外,由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承担的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全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为学校各部门的横向科学研究工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开发服务、协调服务。
  第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教职工和校外人士为我校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牵线搭桥。凡我校教职工或校外人士以中介方式成交或协助成交的项目,可按项目实到经费提取5%的中介费。
  第六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合同的签署,按《贵州民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为保证进入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组有义务定期向科研处报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提交书面的项目进展报告,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故不履行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户后,学校提取研究经费总额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研究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帐,项目负责人填写《贵州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表》,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发放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经费由项目责任人按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使用,科研处、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留取一定比例为项目组立项费,可根据项目研究的具体情况报销使用。其余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使用范围为:资料费、差旅费、会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及接待费、劳务酬金、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印刷费等,凭有关票据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项目组成员使用,但须到我校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列为学校固定资产。项目验收结题后,固定资产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研究中心使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纳税。项目组在经费支付方式上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15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  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  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  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  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规定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且应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得到对方单位的阶段完成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办理申请评议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科研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使用,如有违反,将追回其所得利益,并依据《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附件16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科研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出每年的科研成果,有效利用科研成果信息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由各学院(部、馆、所)、部门按照科研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学院(部、馆、所)、部门所有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进行原件的收集和登记工作;科研处对科研成果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成果原件返还给教职工)。

第三条 必须使用由科研处提供的《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表》进行汇总填写,并经学院、部门领导签字认可、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四条 凡贵州民族大学的教职工及在读的贵州民族大学学生,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均需参加登记。

第五条 凡由我校多名作者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登记,该成果算第一作者所属学院,与校外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贵州民族大学的教职工及学生方进行登记,著作类成果贵州民族大学作者可登记自己参与研究完成部分。

第六条 登记科研成果出版、发表的时间为每年11日——1231日。

第七条 成果登记的类型为专著(合著)、编著、译著、论文(含论文集)、工具书、音像制品及软件设计,报刊发表的文章必须刊载在该报的“学术版”、“理论版”,登记的成果不含“摘登”、“简报”等。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应给予科研秘书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每年的科研成果登记情况,其统计结果将作为各学院(部、馆、所)科研工作综合排名打分的依据。

第十条 为保证科研成果能准确完整的进行登记,科研处待全校成果登记材料汇总后,将通过网络检索等手段,对各学院登记成果进行再复核。

第十一条 将对全校成果登记情况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对按相关要求完成成果登记的学院(部、馆、所)、部门发放科研奖励津贴。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7

 

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和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进步和科研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科学技术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智力成果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名称、徽标、域名及其他各种服务标识。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及其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上述单位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及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为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维护国家、学校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管理,特作以下具体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的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两年内完成的、与其以前在贵州民族大学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即主要利用单位(以及利用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成果。

(五)执行学校及所属单位指派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成果。

第五条 职务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应当由学校与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

第六条 职务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完成职务成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归学校享有。

(一)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路图、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九条 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以及各类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或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及其下设的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是学校知识产权专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且处理有关具体事务。学校所属各单位积极配合,协助学校及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或有关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当进行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以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被他人指控侵权者,由课题组或有关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课题组或者有关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除了在科研处备案外,并要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在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形式将成果公开之前,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判断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该及时提出申请,在此之前不得将成果内容公开。

第十五条 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课题组或有关人员应当办理软件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之前,应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属于本校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划定技术秘密范围、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制度协议等)予以保密,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学校内部因研究需要使用其他课题组研制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人员、兼职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本科生等,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工作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退休、调离、辞职后两年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并有责任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研究与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本校及其所属或个人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经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所属单位签定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以及进行非职务成果或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并接受审核。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校及其所属及其教职员工必经按照本办法办理各单位及其个人的知识产权事宜。学校各单位在制定、执行相关文件和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依据本办法写入知识产权有关条文。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向校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入股的,学校将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做以下规定: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经转让获得的转让费,扣除必要的成本后,按转让收入的70%划归成果开发人及课题组成员(含转让过程中介费等),20%划归所属院、部,10%划归学校,成果转让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同等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考评和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而使学校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犯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具体的惩戒措施见《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附件18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工作安全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权威性,严格执行科研工作的安全保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产权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贵州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在贵州省、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校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的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习有关科学技术秘密的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审查或审批学校的科研展览会、博览会及技术表演会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活动的参展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四)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学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并按逐级负责制实施具体管理。

(一)各学院、研究所(基地、重点实验室、中心)、教研室或课题组的保密工作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并同时对院、所的保密责任人负责。院、所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

(二)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保密课题,保密责任由导师负责,导师则对课题组、教研室或院所的保密责任人负责。

(三)学校的科研保密工作由科研处主管,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科研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具体管理。

第五条 科研管理保密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成果要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含有专利成份的科研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专利的内容。

(二)国际合作项目、相关成果需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上报审核,项目主持人才能为相关提交项目设立方办理结题手续。

(三)凡涉及有外籍专家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人应注意相关交流内容的保密工作。

(四)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确定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实施管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凡在保密期限内需变更密级(提前解除密级、降密、升密或延期)的,都应按原确定密级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五)不得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属于保密项目的核心内容。凡准备利用上述宣传工具宣传保密项目的网络稿件、资料、胶片等,需交学校科研处、宣传部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六)属于保密的科研成果项目,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办理有关保密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对外技术出口,应按技术出口的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按规定申请发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并向省保密局申请办理《出境许可证》。

(七)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须按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保密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申请专利。

(八)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秘密:

1、进行公开的科学研究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3、进行公开的科研成果展、科学技术展、技术表演等活动。

(九)涉及境外的相关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调研资料等按照《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对外科学研究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研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研究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十)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保密课题研究,其论文不能作非密处理的,要向科研处和校保密委员会申请内部答辩,并在论文首页上方标注密级及编号,答辩后论文全部收回。其它有关保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学校科研人员个人信息、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不得随意向个人、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

(十二)所有保密科研资料,均由专人保管,并按保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9

 

贵州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制止学术不端行为,营造“勤奋守信,创新向上”的学术氛围,结合贵州民族大学的学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措施。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所有教职员工和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贵州民族大学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学术规范:

1、秉承“自强不息,全面发展”的校训和“奋发蹈厉,庄敬自强”校园精神,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探求真理,服务社会。

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3、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4、刻苦钻研,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5、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论文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6、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

7、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身攻击。

8、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9、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10、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及时向学校举报。

11、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12、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3、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贵州民族大学的师生在进行科研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专利产品的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的行为。

3、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行为。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行为。

5、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交叉、重复发表的行为。

6、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行为。

8、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行为 ,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的行为,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10、擅自向媒体公布未经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评定级别的行为。

11、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七条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

1、凡贵州民族大学的教职员工,一旦发现有学术不端现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终止项目并责令降职、解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2、凡贵州民族大学的学生,一旦发现有学术不端现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3、凡在承担科研项目中存在学术不端现象的,终止项目,并收回项目经费。

4、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成立校院两级学风建设委员会

1、校级学风建设领委员会的设置。

1)由校长担任学风建设领委员会主任;

2)由分管科研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组织宣传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学风建设领委员会副主任;

3)成员有科研处、教务处、学工部、宣传部、研究生处、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科研处、学工部、教务处作为主抓学风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教育活动的方案设计,活动的部署、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

3、各学院要把学风建设教育活动纳入本院工作的重要日程,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制定本院学风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班班主任要全程参与并指导班级的学风建设教育活动,发动广大学生参与到各个环节的学风建设教育活动中来。

4、学工部、校团委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社团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具有特色的校风、学风建设活动。

5、宣传部要营造良好的学风建设活动氛围。

第九条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1、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贵州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

2、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贵州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3、贵州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4、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5、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十条 《贵州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解释。

 

 

 

 

 

 

 

 

 

 

 

 

 

 

 

 

 

 

 

 

 

 

 

 

 

附件20

 

贵州民族大学学术规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制止学术不端行为,营造“勤奋守信,创新向上”的学术氛围,结合贵州民族大学的学术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贵州民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如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工作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科研处。

第七条 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受工作组的委托,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学位的(包括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或直接涉及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

 

贵州民族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五条 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 书面警告;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行政处分;

(四)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理规则

 

      第六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将收悉函件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并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组成专案组进行审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通过会议审议“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十六条 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意见通知后20天内向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答复为最终处理结果。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受理一次,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2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提升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科研机构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把基地建成贵州省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成为贵州省高校科研机构改革的试验和示范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把基地建设成为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鲜明特色的研究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将基地建设统一纳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采取以学校为主,依托院(所)为辅的管理模式,在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各基地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基地实行流动聘任制,独立设置为正处级;内部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基地的各项建设规划及内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地是学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性研究机构,学校为基地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一)有专门的《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

(三)有专职的科研编制。

(四)有专门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五)有专项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各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本领域著名学者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4。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四)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

第八条 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三)负责向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 学校支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吸引、聘请省国范围内的学科带头人来校参加基地的课题研究;在职称评定上给予政策倾斜,保证基地人才建设的需要,年轻优秀学术人才脱颖而出;学校专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期间,原所在单位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学校为基地提供下列支撑条件:

(一)提供省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研究所需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二)提供必要的科研硬件设备。

(三)支持基地建成比较先进的专业图书资料库,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四)保证基地建设必须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并在研究生名额分配上向基地研究人员倾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基地研究人员实行流动聘任制,由基地主任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基地的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驻所的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专兼职研究人员每年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基地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 科研处报送本年度专兼职人员组成情况、研究方向、驻所研究工作时长,并报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基地应把承揽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组织好省教育厅人文社研究科基地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基地项目申报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年度科研项目指南报送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

第十七条 基地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所。

第十八条 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办公室定期检查督促基地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研究的执行情况。项目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科社基地管理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基地定期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学校每年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各基地须于每年1225日前向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报告。

第二十条 基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研究:各基地在3年内必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教育部项目2项,或省级项目5项;3年内应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不少于2部。

(二)在研经费:各基地要积极开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拓展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渠道,3年内获得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三)成果获奖:各基地在3年内应有获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四)人才培养:各基地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吸收 硕士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为社会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五)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各基地原则上每年举办省部级学术会议1次。通过举办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把基地建成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六)咨询服务:各基地通过主动承揽社会各类应用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派遣基地学术骨干作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方式,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我省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

(七)报告制度:各基地要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增加。简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人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进展、重大学术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

(八)年报工作:各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及配套的电子文稿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未达到上述考核内容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资助各研究基地一定的经费,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依托学院(所)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各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由基地主任负责管理使用。基地主任可根据项目的大小、最终成果质量优劣等实际情况核定项目经费的投入。项目研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作基地建设发展经费,也可以作奖励酬金提取。

第二十四条 基地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各项科研经费之间往来关系清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中涉及的津贴和奖金均为“税前”。

 

关闭窗口
重要文件  
 重要文件 
 规章制度 
 领导讲话 
 校内公告 

bt365真人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电话:0851-83610498  邮编:550025
版权说明  ICP备案号: 黔ICP备090047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