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五条 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 书面警告;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行政处分;
(四)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理规则
第六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将收悉函件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并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组成专案组进行审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通过会议审议“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十六条 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意见通知后20天内向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答复为最终处理结果。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受理一次,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