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提升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科研机构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把基地建成贵州省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成为贵州省高校科研机构改革的试验和示范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把基地建设成为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鲜明特色的研究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将基地建设统一纳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采取以学校为主,依托院(所)为辅的管理模式,在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各基地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基地实行流动聘任制,独立设置为正处级;内部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基地的各项建设规划及内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地是学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性研究机构,学校为基地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一)有专门的《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
(三)有专职的科研编制。
(四)有专门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五)有专项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各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本领域著名学者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4。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四)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
第八条 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三)负责向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 学校支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吸引、聘请省国范围内的学科带头人来校参加基地的课题研究;在职称评定上给予政策倾斜,保证基地人才建设的需要,年轻优秀学术人才脱颖而出;学校专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期间,原所在单位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学校为基地提供下列支撑条件:
(一)提供省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研究所需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二)提供必要的科研硬件设备。
(三)支持基地建成比较先进的专业图书资料库,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四)保证基地建设必须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并在研究生名额分配上向基地研究人员倾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基地研究人员实行流动聘任制,由基地主任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基地的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驻所的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专兼职研究人员每年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基地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 科研处报送本年度专兼职人员组成情况、研究方向、驻所研究工作时长,并报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基地应把承揽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组织好省教育厅人文社研究科基地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基地项目申报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年度科研项目指南报送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
第十七条 基地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所。
第十八条 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办公室定期检查督促基地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研究的执行情况。项目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科社基地管理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基地定期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学校每年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各基地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学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报告。
第二十条 基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研究:各基地在3年内必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教育部项目2项,或省级项目5项;3年内应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不少于2部。
(二)在研经费:各基地要积极开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拓展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渠道,3年内获得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三)成果获奖:各基地在3年内应有获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四)人才培养:各基地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吸收 硕士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为社会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五)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各基地原则上每年举办省部级学术会议1次。通过举办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把基地建成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六)咨询服务:各基地通过主动承揽社会各类应用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派遣基地学术骨干作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方式,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我省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
(七)报告制度:各基地要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增加。简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人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进展、重大学术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
(八)年报工作:各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及配套的电子文稿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未达到上述考核内容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资助各研究基地一定的经费,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依托学院(所)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各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由基地主任负责管理使用。基地主任可根据项目的大小、最终成果质量优劣等实际情况核定项目经费的投入。项目研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作基地建设发展经费,也可以作奖励酬金提取。
第二十四条 基地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各项科研经费之间往来关系清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中涉及的津贴和奖金均为“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