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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2015-06-1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国内一流民族大学,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促进我校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原则。

1、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素质,又要有良好的学术素养。

2、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既重学术水平,更重工作业绩。

3、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遴选必须与重点学科、硕士学位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相结合。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遴选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条  本办法中学科指教育部颁布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内的学科。我校所有设有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可按本办法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可空缺),已获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教学示范中心(基地)可增设1名学科带头人(可空缺);无硕士点的学科最多只能设1名学科带头人。

对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急需紧缺人才,若引进时学校有合同约定的,可在管理期中增补为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的人;同时学科带头人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的实际能力以及善于计划、协调、调动、聚集集体智慧的潜能。

遴选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安心在我校工作。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条件  学科带头人是学术队伍群体中的领导,应具备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对学科发展有很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教学条件  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专业的课程2门以上,年均课时在72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评价在85分以上,在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质量工程体系工作中有所建树,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3、职称条件  具有三年以上正高职称。

4、年龄条件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若延长退休,可顺延)。

5、学术条件  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经费与国家项目相当)(合同期内)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合同期内)3项以上;并在B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C类4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第一、二署名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三等奖2项(第二署名人);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二等奖2项(第二署名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2项(第一署名人);并同时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以上奖项以政府部门盖章为准。)

(3)理科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A类核心期刊(含SCI检索)或4篇以上B类核心期刊 (第一署名人),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2部(第一署名人),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2部,且使用反响较好;文科发表论文9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A类核心期刊或5篇B类核心期刊)(第一署名人),或出版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3部(每部25万字以上,第一署名人),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规划高等院校本科教材3部;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合同期内或结题)。

(4)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开发转让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纯利达30万元以上(不要求工作量)。

(5)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科技发明专利一项以上,并已产生3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在学科建设和学校重大事项中有突出贡献,而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可适当参考科研积分办法。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1、由本学科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被推荐者或申请者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本学科所在单位对被推荐者或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和择优推选,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

3、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7天,无异议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

注:艺、体类的成果认证由校学术委员会专题研究;

本遴选办法中,各类自筹项目、学校与科技厅的联合基金项目可列入积分,但不列入省部级项目;

本遴选办法中,横向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省部级计;1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一般项目计。

 

第三章   职责及待遇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学科带头人为本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学科发展规划。与学院领导共同制订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本学科特色研究方向,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

2、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学科的学术队伍开展具体的建设工作,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汇报本学科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负责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3、负责学科队伍建设。带头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4、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科学、有效地支配学科建设经费,建设好、使用好有关实验设备。

5、定期组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原则上三年至少安排一次外出,费用由学校支付)。

2学校对遴选出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每位学科带头人每年给予20000元津贴,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研究中心负责落实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1、按照《贵州民族大学学科带头人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方面进行。

2、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当年待遇。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报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3、学科带头人可志愿选择年度考核方式和任期考核方式。选择任期考核者,每年只预支30%的津贴,合格者补充,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除已发津贴;选择年度考核者,合格者当年全发津贴,不合格者除不发津贴外,将终止其资格。

4、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不在岗6个月以上,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津贴;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任期内退休者,退休后不再享受待遇。

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贵州民族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艺、体类的评选办法认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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