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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06-1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承担和认真完成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并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单位和本校各类科研计划基金下达的项目以外,由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承担的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全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为学校各部门的横向科学研究工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开发服务、协调服务。
  第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教职工和校外人士为我校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牵线搭桥。凡我校教职工或校外人士以中介方式成交或协助成交的项目,可按项目实到经费提取5%的中介费。
  第六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合同的签署,按《贵州民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为保证进入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组有义务定期向科研处报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提交书面的项目进展报告,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故不履行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户后,学校提取研究经费总额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研究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帐,项目负责人填写《贵州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表》,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发放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经费由项目责任人按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使用,科研处、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留取一定比例为项目组立项费,可根据项目研究的具体情况报销使用。其余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使用范围为:资料费、差旅费、会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及接待费、劳务酬金、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印刷费等,凭有关票据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项目组成员使用,但须到我校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列为学校固定资产。项目验收结题后,固定资产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研究中心使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纳税。项目组在经费支付方式上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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