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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2015-06-12     (点击:)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  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  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  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  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规定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且应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得到对方单位的阶段完成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办理申请评议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科研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使用,如有违反,将追回其所得利益,并依据《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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