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科研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出每年的科研成果,有效利用科研成果信息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由各学院(部、馆、所)、部门按照科研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学院(部、馆、所)、部门所有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进行原件的收集和登记工作;科研处对科研成果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成果原件返还给教职工)。
第三条 必须使用由科研处提供的《贵州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表》进行汇总填写,并经学院、部门领导签字认可、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四条 凡贵州民族大学的教职工及在读的贵州民族大学学生,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均需参加登记。
第五条 凡由我校多名作者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登记,该成果算第一作者所属学院,与校外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贵州民族大学的教职工及学生方进行登记,著作类成果贵州民族大学作者可登记自己参与研究完成部分。
第六条 登记科研成果出版、发表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七条 成果登记的类型为专著(合著)、编著、译著、论文(含论文集)、工具书、音像制品及软件设计,报刊发表的文章必须刊载在该报的“学术版”、“理论版”,登记的成果不含“摘登”、“简报”等。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应给予科研秘书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每年的科研成果登记情况,其统计结果将作为各学院(部、馆、所)科研工作综合排名打分的依据。
第十条 为保证科研成果能准确完整的进行登记,科研处待全校成果登记材料汇总后,将通过网络检索等手段,对各学院登记成果进行再复核。
第十一条 将对全校成果登记情况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对按相关要求完成成果登记的学院(部、馆、所)、部门发放科研奖励津贴。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